川工时评丨维权不能随心所欲
凉山廖德凯
请假在外出意外,保险都赔了,家长还要告学校?据红星新闻2月14日报道,近日在甘肃会宁发生的一起学生交通事故赔偿案引发了热议。一名请假离校的学生不幸遭遇车祸身亡,家属在拿到肇事方和保险公司的80%赔偿后,转头又把学校告上法庭索赔20万,结果被法院直接驳回。
有些人把“闹一闹就有钱”当成了万能公式,在涉及学生的意外伤亡时,个别家属总是想当然地要找学校的麻烦,并不惜通过诉讼手段逼迫学校,让司法部门和教育机构买单。笔者认为,维权应该有基本的事实判断和法律判断,不能随心所欲。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教育机构对在校学生负有管理职责,但仅在“未尽到管理职责”时需对第三人侵权承担补充责任,而对于离校学生,没有让学校担责的法律依据。本案中,姜某事发时处于请假离校状态,其行动已脱离学校实际管控范围。法院也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学校对请假学生的校外行为无法预见,亦无法律依据要求其承担监护责任。事实上,类似这样的“花式告学校”并不是个例,学生休学期间打工受伤告学校,放假在家溺水告学校……此类案例层出不穷,而法院的判决都如出一辙,“学校不背锅”!虽然法律规定的责任边界清楚明了,但家长的“能多拿一点是一点”的想法却让司法资源被无效诉讼挤兑,使教育秩序被无理诉讼干扰。
笔者认为,面对类似的诉讼司法部门不“和稀泥”很好,但其实可以做得更好一点——在起诉阶段就不予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需满足“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且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本案中,家属主张的“学校管理失职”既无证据支持,亦无民法典依据,从法律上来说属于“被告不适格”。若此类案件仍进入审理程序,不仅消耗司法资源,还会助长“以诉施压”的不良风气。因此,在起诉审查阶段遇到类似在合规脱离学校管控的情况下学生的意外事件,家属又向法院起诉学校的,可直接不予受理,以遏制“万一多少能赔点呢”的心理及滥用诉权之风。与其让学校疲于应付“碰瓷式诉讼”,不如在立案环节就果断“亮红灯”——没法律依据的起诉,不受理!
维权要考虑事实因果与法律依据,法治社会同情不能代替法律,眼泪不是索赔许可证。当学校陷于“防御性办学”,春游秋游全取消,课间活动不许跑,体育课改自习……最终受伤的是所有学生,受影响的是教育整体利益。只有学校不用天天担心“躺枪被告”,法院不用为滥用的诉权忙到焦头烂额,才是对教育对司法最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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