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台全国首个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问题处理管理办法 质量问题处置实现“全链条闭环、清单化管理、动态化清零”
51网讯(记者 骆寓言)12日,记者从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获悉,该厅日前印发的《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问题处理管理办法》(川交规〔2026〕1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办法》共5章36条,配套12个附件,是我国首个专门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问题处理管理的省级规范性文件,首次以省级制度形式系统回答了工程质量问题“由谁管、按什么程序管、管到什么程度”。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质量问题的处理长期散见于技术规范与管理规定之中,缺乏专门的程序性依据;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又有独立的报告和调查程序。二者之间,存在一个界定模糊的处理空档。
《办法》第三条对此作出清晰划定:工程结构损毁、重要使用功能缺陷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满足质量事故标准,但暂未定性为质量事故的,按照本办法处理。同时,《办法》第二十八条设置了“衔接条款”——质量问题调查处理过程中已可准确定性为质量事故的,将全部调查资料及调查情况移交负责质量事故调查的单位,质量问题处理随即终止,并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问题处理管理清单》中登记。这意味着,从一般质量问题到质量事故,处置链条实现无缝切换、全程可溯。
《办法》将质量问题划分为一般、重大两级。一般质量问题,指对工程质量有一定影响、可能引发危害后果的问题;重大质量问题,指质量关键指标不合格、使用功能受到严重影响、容易引起质量安全事故的问题。
定性的依据被压缩为一张清单。《办法》附件1列举31项重大质量问题主要情形,覆盖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水运工程六类单位工程,条条对应可量化的技术阈值:路基填方出现纵向开裂、沉陷,单处长度超过50米或累计超过施工合同段路基长度的5%;桥梁工程连续3次或者累计5次出现Ⅲ类及以下桩基;隧道二次衬砌厚度合格率小于90%,或喷射混凝土厚度合格率小于60%;波形梁钢护栏基底金属厚度、立柱壁厚不满足技术标准等,均在列。
值得注意的是,这份清单并非“封顶”——建设单位可结合项目实际增加重大质量问题情形,并告知负有质量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清单既为一线人员提供了快速研判、精准定性的“对照表”,也为从严管理预留了空间。
《办法》建立了从业单位质量问题处理“责任制”与“清单制”,覆盖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监控量测全链条。
其中,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带有鲜明的经济约束色彩:对涉及质量问题未处理完成的工程实体,按合同约定暂停计量支付;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处理中超出合同工程范围的工程量不予计量。质量处理进度与工程结算直接挂钩,倒逼问题处理“不拖延、不悬空”。
更具治理智慧的是奖惩的双向设计。一方面,针对质量问题频发高发,尤其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及分包、劳务协作单位,依据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并采取通报、约谈、信用评价等方式处理;另一方面,《办法》明确鼓励施工单位开展质量问题自查自纠,自查发现的一般质量问题原则上不进行责任追究。宽严之间,制度引导企业把问题解决在内部、化解在萌芽。
《办法》将质量问题处理全过程标准化为七个步骤:问题研判、问题告知、调查分析、问题处理、组织验收、责任追究、档案归集管理,并配套10套标准化表单模板,从告知表、快报、调查分析报告到处理方案、验收确认表,环环留痕。
时限与层级要求构成流程的刚性骨架。重大质量问题接报后,建设单位须在1天内向质监机构和投资人报告问题基本情况;调查分析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组长由建设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调查内容从施工方案、原材料、机械设备到内业资料等十个方面逐一过筛;处理方案须由施工单位企业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评审,专家组不少于5名专家,且均须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及以上、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验收环节,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开展后续工序或工程的施工。
与之配套,统计分析实行分级频次管理:高速公路、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段每月至少一次,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段每季度至少一次;建设单位层面,高速公路、重点水运项目每半年一次,国省干线项目每年一次。频次设置背后,意在“及时发现质量工作中的苗头性问题和规律”。
监督管理一章,系统设置了警示通报、约谈、挂牌督办、行政处罚四类递进式监管措施,逐类明确适用情形、实施主体与闭环流程。
约谈的规格被写进条文:主约谈人原则上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分管负责人,被约谈人原则上为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挂牌督办则实行“谁挂牌、谁督办、谁核查”,处理、验收结束后,质监机构须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核查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下发销号通知书;核查不合格的,告知理由并继续挂牌督办,直至核查合格。对已由下级部门实施警示通报、约谈或挂牌督办但整改仍不到位的,上级部门可提级监管,形成压力传导的完整回路。
行政处罚与司法追责同样不缺位:履职中发现的违法线索,及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诉举报质量问题,不得意图借此达到个人非法目的,对捏造歪曲事实或者故意在施工过程中预先“埋雷”“挖坑”制造质量问题进行投诉举报,涉嫌敲诈勒索、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线索移交司法机关。
质量是公路水运工程的生命线。《办法》确立“早发现、快处置、严验收、防复发”原则,以分级管理、规范程序、处理闭环实现质量问题动态清零。从31项重大情形的量化清单,到“暂停计量支付”的经济约束,再到挂牌督办销号的时限闭环,其制度逻辑一以贯之:把质量问题的处置从依赖经验的个案应对,转化为有章可循的标准化流程。
《办法》的施行,标志着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问题处理迈入“全链条闭环、清单化管理、动态化清零”的新阶段,将为提升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防范质量安全事故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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