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会“4.20”芦山地震救灾捐赠资金物资使用管理和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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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市(州)总工会,省产业(局)、企业集团(公司)工会:
“4.20”芦山地震发生后,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全国各级工会组织陆续划拨和捐赠了救灾资金及物资,为进一步加强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物资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省总工会制定了《四川省工会“4.20”芦山地震救灾捐赠资金物资使用管理和监督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总工会
2013年4月22日
四川省工会“4.20”芦山地震捐赠资金物资使用管理和监督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抗震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灾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捐赠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工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捐赠资金和物资,是指各级工会在抗震救灾过程中筹集的所有救灾资金和物资。具体包括:
1.全总、省总和兄弟省(市、区)总工会划拨或捐赠的救灾资金和物资;
2.接收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和物资;
3.其他渠道筹集的用于抗震救灾的资金和物资。
第二条 高度重视捐赠资金、物资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在工作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捐赠自愿、无偿;尊重捐赠者意愿;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突出重点、有效使用。
第三条 捐赠资金和物资实行专人负责,统一管理。各级工会应当详细登记统计,及时归集汇总,做到账务明晰、核算清楚,并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转运和发放。救灾资金发放应当实行实名制,确保抗震救灾物资真正用于救人救命,用于受灾职工群众的基本生活。救灾资金主要用于灾区的恢复重建。
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对捐赠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对捐赠物资实行专账管理。
第四条 在捐赠资金和物资使用安排上,对于定向捐赠资金,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经主席办公会或工会领导同意后,及时拨付定向捐赠的地区;对于非定向捐赠资金,根据各地综合情况,经主席办公会或集体研究决定后,划拨有关地区;对于捐赠物资,根据各地需求情况,经工会主席办公会或集体研究同意后,统一划拨、运送各地区。
第五条 抗震救灾所需工作经费,在工会本级经费中列支,不得挤占、挪用捐赠资金。
第六条 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收支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和受灾职工群众公开、公示,并如实向捐赠单位反馈使用情况。
第七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工会应当自觉落实捐赠资金和物资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和领导责任,并将捐赠资金和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及时报告省总工会。省总工会将于适当时候对捐赠资金和物资使用、管理、监督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八条 省总工会财务部负责省总工会本级接收的捐赠资金的管理,保障部负责省总工会本级接收的捐赠物资的管理,经审办、纪检组负责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九条 捐赠资金和物资的使用管理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工会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全过程监督。对贪污、私分、截留、挪用、挤占、骗取捐赠资金和物资等违法违纪行为,从重从严查处;对工作组织不力、玩忽职守,出现重大问题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从严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四川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3年4月22日印发
准印号:川委办文登第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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