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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一安全评价机构因出具不实评价报告被行政处罚

来源:51网 发布时间:2023-05-12 14:58:49 【字体:

 51网讯(记者 骆寓言)“你公司违规出具失实安全评价报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现对你公司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3.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近日,自贡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某安全评价公司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022年9月,自贡辖区内一石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即将到期,该公司为了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于9月20日与某安全评价公司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由该安全评价公司对石材有限公司建筑用砂岩矿开展安全现状评价。双方签订合同后,该安全评价公司派出评价人员到该石材有限公司位于荣县的砂岩矿进行实地评价。在现场评价中,评价人员发现该矿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要求该矿予以整改。该石材有限公司负责人对安评人员承诺,在主管部门现场核查时一定整改到位,但是由于申请延期时间紧迫,希望安全评价公司先行出具评价报告。

随后,该安全评价公司在对要求企业整改情况没有进行核查,对一些评价项目未给予实地评价的情况下便出具了“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评价报告结论。

2022年10月26日,自贡市应急管理局邀请专家组成现场核查组,对该石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现场复核,发现存在较大隐患问题。评审专家一致认为,该公司建筑用砂岩矿综合生产现场和管理资料均不符合安全生产办证条件,该石材有限公司需对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意见整改完整合格后,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随后,经自贡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发现,该安全评价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二款:“矿山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失实报告:(二)评价期间,矿山存在不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项,评价报告未做评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二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

最终,该某安全评价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3.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编辑:W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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