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运甲醇溶液卖给餐馆作燃料 阿坝州警方立案查处
51网讯(记者 骆寓言)7月3日,阿坝州应急局公布了1起安全生产领域行刑衔接案例:阿坝州九寨沟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九寨沟县漳扎镇进行常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袁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私自运输甲醇溶液,销售给餐饮店作厨房燃料。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开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袁某某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对现场的甲醇溶液予以扣押。
经查,2022年8月开始,袁某某同合伙人杨某某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车辆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等情况下,从邻县购买甲醇运回九寨沟县后,加水勾兑成甲醇水溶液,配送至永乐、漳扎等乡镇,销售给餐饮店作厨房燃料。到案发时止,袁某某、杨某某共给66家市场主体销售醇基燃料696桶,销售醇基燃料金额达286,530.00元,获利144,465.00元。
袁某某、杨某某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七十九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袁某某、杨某某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销售危险化学品案已构成刑事案件,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根据上述移交标准,该案件通过行刑衔接移交九寨沟县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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