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
手机版
您的位置: 首页 >新闻>新闻动态>详细内容
目录
目录X

助力文明养犬 成都天府公安开展犬只管理专项整治工作

来源:51网 发布时间:2023-10-20 17:02:38 【字体:

51网讯(记者 张宸菱) 10月17日至18日,结合四川天府新区犬只管理工作办公室“2023年秋季犬只专项整治”相关要求,成都天府公安组织辖区派出所警力、社区志愿者、物业负责人等人员,深入辖区沿线商铺、小区、院落,积极开展文明养犬宣传宣讲工作,全面开启秋季犬只专项整治工作。


期间,分局治安大队牵头华阳派出所、通济桥派出所警力,对美岸路二段沿线商铺、恒大天府半岛小区等区域,开展文明养犬宣传宣讲工作。民辅警通过向群众宣讲犬只管理法律法规,发放文明养犬宣传资料及狗盆、狗绳、雨伞等养犬物品的形式,积极指导广大群众依法依规文明养犬。

同时,民辅警还主动走进各商业、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向工作人员普及管理知识,并要求在日常工作中要积极提醒犬主遛狗时务必栓绳,并主动开展流浪犬收容工作。截至目前,分局共发放文明养犬宣传资料1100余份,各类养犬物品70余件。

此外,成都天府公安还积极与“启明小动物保护中心”联动,对辖区内流浪犬经常出没的区域开展摸排、收容工作,截至目前,共收容流浪犬5只。

警方提醒:关于养犬有以下规定

一、《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一般管理与限养区管理

(一)第十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后,依法承担责任。

(二)第二十条 限养区内养犬户每户限养1只犬;盲人和肢体重残人每人限养1只导盲犬或扶助犬。

(三)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 养犬人应当对犬只拴养或者圈养,妥善管理犬只。

二、《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法律责任

(一)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及时将被伤害人送诊或不先行垫付医疗费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强制收容犬只,注销《养犬登记证》。

(二)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并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

编辑:XFJ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