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布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51网讯(记者 黄瑞)10月26日,记者从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持续深入开展“铁拳”行动,严厉打击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
教育培训学校在格式条款中免除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责任案
3月30日,广安市广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广安市广安区广职教育培训学校在格式条款中免除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责任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1月4日,广安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已签订的113份《学生走读安全协议书》中含有“乙方(学生)……不得做出有损学校学生形象之事,如造成任何损失由乙方和丙方(家长)承担一切责任”以及“上述各条希望学生和家长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如因家长监护工作不得力,学生不自觉遵守法规校规,造成学生安全事故或自己突发疾病,所造成的损失,伤害或伤亡的,由学生家长自行承担一切责任,与学校及班主任老师无关”等内容。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规定了学生及家长的违约责任,免除了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广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某饰品店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3月8日,内江市资中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资中某饰品店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月22日,内江市资中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门左侧一广告展示牌,上面标注内容如下:“以旧换新,重磅消息来袭,本品牌旧首饰,原价回收+工费,换购4个9足银手镯,一次购买,终身免工费换款……”以及“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内容。当事人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的行为,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资中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装饰设计公司伪造合同示范文本案
3月21日,广元市利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广元市海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伪造合同示范文本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1月30日,广元市利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其与广元市海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住房装修合同印制有“广元市建设局监制”字样,疑似伪造。经函询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元市建设局于2001年8月成立,已于2006年1月变更为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近5年该局未制定过由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制的装饰装修合同范本,当事人提供的装修合同上印制的“广元市建设局监制”字样系自行伪造。当事人在与消费者签订的住房装修合同中使用“广元市建设局监制”字样,有明显的误导行为,构成伪造合同示范文本的事实,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广元市利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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