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
手机版
您的位置: 首页 >新闻>新闻动态>详细内容
目录
目录X

四川为高温户外作业划出三道“红线”

来源:四川日报 发布时间:2026-07-07 09:09:07 浏览次数: 【字体:

超40℃停工、超37℃限时、超35℃轮休——

四川为高温户外作业划出三道“红线”

近日,四川部分地区持续出现高温天气。7月6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通知,要求各地把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充分认识到高温对环卫工人、快递员、外卖员等户外作业劳动者的危害,切实维护好高温作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全力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通知要求用人单位严格落实各项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加强劳动者身体健康检查,合理调整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全面改善劳动条件,开展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完善高温天气作业时突发疾病应急处置预案,及时组织救治。

维护劳动者的休息权利,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高温天气下户外工作时间,尽量避开酷热时段作业,适当增加劳动者休息时间和轮换班次。日最高气温达到40摄氏度以上时,停止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摄氏度以上、40摄氏度以下时,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不得安排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摄氏度以上、37摄氏度以下时,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室外露天作业连续工作时间,并不得安排加班。

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用人单位要在高温天气户外工作场所或高温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设备设施,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等。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35摄氏度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户外作业或在33摄氏度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维护劳动报酬权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摄氏度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冲抵高温津贴。要合理确定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工作时间缩短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

加强劳动维权力度,以室外露天作业的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环境卫生、外卖物流等行业企业为重点,加强劳动监察执法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加强因高温天气作业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调处。对因高温天气作业导致劳动者遭受事故伤害或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的,按规定依法认定工伤并落实相关保险待遇。


编辑:rmtzxah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