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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首届职工运动会游泳比赛暨四川省第四届职工游泳比赛竞赛规程

来源:51网 发布时间:2025-09-10 17:05:41 浏览次数: 【字体:

一、组织架构

主办单位:四川省总工会四川省体育局

承办单位:乐山市总工会乐山市体育局

二、比赛安排

(一)时间:2025年9月23日至26日

(二)地点:乐山奥林匹克中心游泳馆(乐山市市中区老泉路一段1111号)

三、竞赛项目和组别

(一)竞赛项目

自由泳:50米、100米

蛙泳:50米、100米

仰泳:50米、100米

蝶泳:50米、100米

男女混合接力项目:4 ×50米蛙泳、4×50米自由泳

(二)竞赛组别

1.个人项目按性别分男、女组,按年龄分青年组、中年组,

接力项目按年龄分青年组、中年组。

2.青年组:18岁(含)—44岁(含),即1981年1月1日—2007年12月31日,以身份证上出生日期为准;

中年组:45岁(含)—60岁(含),即1965年1月1日—1980年12月31日,以身份证上出生日期为准。

3.接力项目中,参赛运动员在年龄上可以以大顶小,但不得以小顶大。对于以小顶大者,取消该运动员参赛资格和成绩。

四、参赛办法

(一)各市(州)总工会联合体育(教体、文体旅)局,省产业(局)、企业集团(公司)工会均可组一支队伍参赛,不接受个人名义报名参赛。

(二)各参赛队可报领队、教练员、联络员各1人(可兼任),每个竞赛项目可报运动员1名/组。符合参赛资格的领队、教练员、联络员可兼报运动员,但需在报名表“队员”信息一栏再次填报并备注。

(三)各参赛队运动员总数不超过48人,其中男、女报名人数各不超过24人。

(四)每名运动员限报2项个人项目、可兼报接力项目;每支参赛队每项个人项目限报1人;每支参赛队男女混合接力项目为两男两女。

(五)每名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参赛单位参赛,不得跨队

(同一个人的名字出现在两个及以上队伍中视同报名无效)。

五、参赛资格

(一)参赛运动员必须是所在地区、系统、单位符合年龄要求、身体健康的在职职工(含劳务派遣工),在2025年9月23  日比赛前,已连续缴纳6 个月以上社保和连续发放/领取6个月工资(劳务派遣工还需提供6 个月以上劳务派遣合同)。

(二)现役专业运动员、专业队教练员、在校学生、业余体校学生和2020 年9月23  日以后退役的专业运动员不得参赛。

(三)参赛运动员须经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赛前三个月内有效),适合参加所报项目的比赛。各参赛单位正式报名时须对所有运动员、教练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鉴定,并为本队所有参赛人员购买保险。运动员未经体检和购买保险不得参赛。比赛期间如出现伤病或其他健康事故等情况,均由参赛单位和当事人自行负责。

(四)各参赛单位负责对运动员资格的鉴定审查,相关证明材料在报名时提供给项目竞委会备案。参赛人员须按照要求签署《自愿参赛承诺书》。参赛运动员必须随身携带本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以供赛场查验。拒不出示身份证和未携带身份证的运动员,取消其参赛资格。

(五)在比赛前发现并查实运动员资格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取消参赛资格,并不得补报或更换运动员。在比赛中或比赛

后,发现或被举报违规并查实的,取消其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对有意隐瞒、弄虚作假的,取消所在代表团优秀组织奖、体育道德风尚奖评审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运动员(队)被取消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的,已完成的比赛结果不再改变,其被取消的名次依次递补。

六、竞赛办法

(一)本次比赛采用执行中国游泳协会审定的最新《游泳竞赛规则》。

(二)个人项目、接力项目均采用预决赛。

(三)各参赛队需统一服装,充分体现参赛单位精神风貌。

(四)如项目报名人数不足5队(对/人),则取消该项目比赛。

七、记分和奖励办法

(一)记分:各单项名次记分取前8 名,按10、8、7、6、5、4、3、2  的分值计入代表队及所属代表团总分。

(二)单项奖:各单项参赛人数超过12(含)名/支以上时,奖励前8 名;不足8 名/支时,按照参赛名/支数的2/3(取去掉小数位的整数)奖励名次。

(三)团体奖:团体名次按各代表队积分之和排列,参赛队超过12(含)支时,奖励前八名;参赛队不足12支时,按照参赛队数的2/3(取去掉小数位的整数)奖励名次。如遇积分相等,

以取得单项第一名多者列前,如仍相等,以第二名多者列前,以此类推。

(四)奖励办法:各单项前三名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各单项四至八名颁发证书。参赛队本次比赛团体总分一至八名颁发奖杯。奖金设定参考四川省总工会相关要求标准。

八、技术官员

(一)仲裁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

(二)裁判长由组委会指派,副裁判长、裁判员等技术官员由组委会和竞委会共同选派。

(三)比赛中,对于竞赛事宜,各参赛队及运动员应服从裁判,有异议可通过裁判员向裁判长反映,由裁判长作出裁决。对裁决有异议者,可在赛后30分钟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依据充足的加盖印章或签字的书面申诉。

(四)各单位要认真组织领队、教练和参赛队员签订《自愿参赛承诺书》,并严格履行承诺事项。为了保证比赛的良好氛围,保证比赛的顺利进行,对于在比赛中有弄虚作假、无理取闹、拖延比赛、干扰比赛、罢赛等行为的参赛队伍及运动员,竞委会有权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取消比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并报组委会通报的处罚。

编辑:rmtzxp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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