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首届职工运动会工间操展示类比赛竞赛规程
一、组织架构
主办单位:四川省总工会四川省体育局
承办单位:成都市总工会成都市体育局
二、比赛安排
(一)时间:2025年9月17日—18日
(二)地点:成都高新体育中心训练馆(成都市高新区吉龙路313号)。
三、竞赛项目
(一)太极拳,5分钟以内。
1.拳术类:太极(八法五步)、24式简化太极拳、42式太极拳
2.器械类:太极扇、32式太极剑、42式太极剑
(二)健身气功·八段锦,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推广的缩短版普及功法,6分钟。
(三)健身操,自编自创,3—6分钟。
四、参赛办法
(一)各市(州)总工会、体育(教体、文体旅)局,省产业(局)、企业集团(公司)工会均可组一支队伍参赛,不接受个人名义报名参赛。
(二)各参赛队可报领队、联络员各1人(可兼任)。各竞赛项目分别可报教练员1人,太极拳、健身气功·八段锦项目可分别报运动员8—12人,健身操项目可报运动员12—24人。运动员可兼项,符合参赛资格的领队、教练员、联络员可兼报运动员,但均需在报名表“队员”信息一栏再次填报并备注。
(三)每名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参赛单位参赛。
(四)比赛期间,重庆市总工会组织一支代表队、四川省职业人群工间操大赛一支一等奖参赛队将参加川渝职工工间操展示交流活动。
五、参赛资格
(一)参赛运动员必须是所在地区、系统、单位且符合年龄要求,年龄在18(含)—60岁(含),即1965年1月1日—2007年12月31日,以身份证上出生日期为准)、身体健康的在职职工(含劳务派遣工),即在2025年9月17日比赛前,已在本地/本单位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保和连续发放/领取6个月工资(劳务派遣工还需提供6个月以上劳务派遣合同)。
(二)现役专业运动员、专业队教练员、在校学生、业余体校学生和2020 年9月17日以后退役的专业运动员不得参赛。
(三)参赛运动员须经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三个月内有效),适合参加所报项目的比赛。各参赛单位正式报名时须对所有运动员、教练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鉴定,并为本队所有参赛人员购买保险。运动员未经体检和未购买保险的均不得参赛。比赛期间如出现伤病或其他健康事故等情况,由参赛单位和当事人自行负责。
(四)各参赛单位负责对运动员资格的鉴定审查,相关证明材料在报名时提供到项目竞委会备案。参赛人员须按照要求签署《自愿参赛承诺书》。参赛运动员必须随身携带本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以供赛场查验。拒不出示身份证和未携带身份证的运动员,取消其参赛资格。
(五)在比赛前发现并查实运动员资格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取消参赛资格,并不得补报或更换运动员。在比赛中或比赛后,发现或被举报违规并查实的,取消其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对有意隐瞒、弄虚作假的,取消所在代表团优秀组织奖、体育道德风尚奖评审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运动员(队)被取消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的,已完成的比赛结
果不再改变,其被取消的名次依次递补。
六、竞赛办法
(一)太极拳
1.比赛原则上采用中国武术协会于2024年审定的《传统武术竞赛规则》及相关规定执行。
2.比赛时间规定。太极拳完成套路的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太极器械完成套路的时间不得超过4分钟。竞赛套路、规定套路和传统套路太长可自行删减重组,不予扣分。
3.项目配乐规定。自行选配音乐,旋律与动作适配,优盘存储,MP3格式。
4.运动员着装、样式、颜色须统一,符合太极拳特点,鞋为健身运动类鞋,比赛器械自备。
(二)健身气功·八段锦
1. 比赛原则上采用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2021年发行的《健身气功竞赛规则与裁判法》。
2.比赛配乐由组委会统一提供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发行的《健身气功比赛音乐》中的6分钟无口令伴奏音乐。
3.参赛队员上场队形均为平行错位排列。
4.运动员着装、样式、颜色须统一,符合健身气功项目的特点,鞋为健身运动类鞋。
(三)健身操
1.比赛原则上采用《全国全民健身操舞大赛评分指南》第三版及相关规定执行。
2.比赛音乐自行提供(格式须为MP3格式,128kbps及以上)。
七、赛事要求
(一)比赛项目均为集体赛。
(二)表演内容应积极向上,紧扣主旋律,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承优良作风,传递正能量。
(三)所有项目比赛实行一次性决赛,成绩排定按该项目比赛所有参赛单位得分由高到低排序(若得分相同则按出场顺序先后排名)。
(四)比赛出场顺序按项目类别以领队会议抽签排序为准。
(五)比赛按序开展,采用评委现场打分制。
(六)比赛服装:各队须自行准备统一风格的比赛服,不符合要求者不得上场比赛。
(七)比赛现场设有LED显示屏(5m×8m) ,参赛队可结合实际自行制作比赛背景视频。
八、记分和奖励办法
(一)记分:各单项名次记分取前8名,按10、8、7、
6、5、4、3、2的分值计入所属代表团总分。
(二)单项奖:各单项参赛队伍数量超过12(含)名/支以上时,奖励前8名;不足8名/支时,按照参赛名/支数的2/3(取去掉小数位的整数)奖励名次。
(三)团体奖:团体名次按各代表队积分之和排列,参赛队超过12(含)支时,奖励前八名;参赛队不足12支时,按照参赛队数的2/3奖励名次。如遇积分相等,以取得单项第一名多者列前,如仍相等,以第二名多者列前,以此类推。
(四)奖励办法:各单项前三名颁发奖杯、证书和奖金,各单项四至八名颁发证书。参赛队本次比赛团体总分一至八名颁发奖杯。奖金设定参考四川省总工会相关要求标准。
九、仲裁委员会和裁判员
(一)仲裁委员会由组委会指派,职责范围按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的《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
(二)裁判长由组委会指派,副裁判长、裁判员等技术官员由组委会和竞委会共同选派。
(三)比赛中,各参赛队及运动员应服从裁判。对裁决有异议者,可在赛后30分钟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依据充足的加盖印章或签字的书面申诉。
(四)各单位要认真组织领队、教练和参赛队员签订《自愿参赛承诺书》,并严格履行承诺事项。为了保证比赛的
良好氛围,保证比赛的顺利进行,对于在比赛中有弄虚作假、无理取闹、拖延比赛、干扰比赛、罢赛等行为的参赛队伍及运动员,竞委会有权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取消比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并报组委会通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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