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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四川省首届职工运动会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挑战赛的通知

来源:51网 发布时间:2025-09-12 15:47:54 浏览次数: 【字体:

一、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四川省总工会四川省体育局

承办单位:自贡市总工会自贡市教育和体育局

协办单位:四川轻化工大学

自贡市运动技术学院

自贡市工会干部学校(自贡市劳动人民文化宫)

支持单位:四川省体育科学研究所(四川省反兴奋剂中心)

二、比赛安排

(一)时间:2025年10月19  日—10月22  日

(二)地点:四川轻化工大学李白河校区(自贡市大安区永田路100号)

三、竞赛项目和组别

(一)竞赛项目

组别项目

青年组

( 18—24 岁 )

壮年一组 ( 25—44 岁 )

壮年二组 ( 45—59 岁 )

一类

30 秒跳绳

30 秒跳绳

30 秒跳绳

二类

1000 米跑( 男) 800 米跑(女)

1000 米跑( 男) 800 米跑(女)

3000 米快走

三类

立定跳远

立定跳远

掷实心球

四类

绕杆跑

绕杆跑

绕杆跑

五类

坐位体前屈

坐位体前屈

坐位体前屈

(二)竞赛组别

1.青年组

18岁(含)—24岁(含),出生日期在2000年10月23日—2007年10月22  日。

2.壮年一组

25岁(含)—29岁(含),出生日期在1995年10月23日—2000年10月22  日。

30岁(含)—34岁(含),出生日期在1990年10月23日—1995年10月22  日。

35岁(含)—39岁(含),出生日期在1985年10月23日—1990年10月22  日。

40岁(含)—44岁(含),出生日期在1980年10月23日—1985年10月22  日。

3.壮年二组

45岁(含)—49岁(含),出生日期在1975年10月23日—1980年10月22  日。

50岁(含)—54岁(含),出生日期在1970年10月23日—1975年10月22  日。

55岁(含)—59岁(含),出生日期在1965年10月23日—1970年10月22  日。

以上日期均以身份证上出生日期为准。

四、参赛办法

(一)各市(州)总工会联合体育(教体、文体旅)局,省产业(局)、企业集团(公司)工会均可组一支队参赛,不接受个人名义报名参赛。

(二)各参赛队可报领队、教练员、联络员各1人(可兼任);各组别各年龄段可报男、女运动员各1名,共计16人。符合参赛资格的领队、教练员、联络员可兼报运动员,但需在报名表“队员”信息一栏再次填报并备注。

(三)所有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参赛单位参赛,不得跨队、跨组(同一个人的名字出现在两个及以上队伍、组别中均视同报名无效)。

五、参赛资格

(一)参赛运动员必须是所在地区、系统、单位符合年龄要求、身体健康的在职职工(含劳务派遣工),即在2025年10月19  日比赛前,已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保和连续发放/领取6个月工资(劳务派遣工还需提供6个月以上劳务派遣合同)。

(二)现役专业运动员、专业队教练员、在校学生、业余体校学生和2020年10月19  日以后退役的专业运动员不得参赛。

(三)参赛运动员须经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赛前三个月内有效),适合参加所报项目的比赛。各参赛单位正式报名时须对所有运动员、教练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鉴定,并为本队所有参赛人员购买保险。运动员未经体检和购买保险不得参赛。比赛期间如出现伤病或其他健康事故等情况,均由参赛单位和当事人自行负责。

(四)各参赛单位负责对运动员资格的鉴定审查,相关证明材料在报名时提供到项目竞委会备案。参赛人员须按照要求签署《自愿参赛承诺书》。参赛运动员必须随身携带本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以供赛场查验。拒不出示身份证和未携带身份证的运动员,取消其参赛资格。

(五)在比赛前发现并查实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取消比赛资格,并不得补报或更换运动员。在比赛中或比赛后,发现或被举报违规并查实的,取消其比赛资格和比赛成绩。对有意隐瞒、弄虚作假的,取消所在代表团优秀组织奖、体育道德风尚奖评审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运动员(队)被取消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的,已完成的比赛结果不再改变,其被取消的名次依次递补。

六、竞赛办法

(一)比赛规则按现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测验细则执行。

(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各项目均进行一次性决赛,按成绩对应锻炼标准的分值并结合各单项成绩综合排名,运动员比赛中途因病、因伤停赛者不得换人替赛。

(三)各代表队服装须统一,比赛时运动员须着运动服与运动鞋(禁止穿钉鞋)。

七、记分和奖励办法

(一)记分:各组别名次记分取前8名,按10、8、7、6、5、4、3、2的分值计入代表队及所属代表团总分。

(二)单项奖:各组别参赛人数超过12(含)名/支以上时,奖励前8名;不足8名/支时,按照参赛名/支数的2/3(取去掉小数位的整数)奖励名次。根据运动员5 个项目总分之和由高到低排列名次,录取各组别(共16个组别)前8名,如遇2人及以上运动员个人总得分相等,则以二类项目(耐力类项目)的成绩最优判定;如仍相同,以三类项目(力量类项目)的最优成绩判定成绩最优者名次列前,如最优成绩相等,以次优成绩较好者名次列前。如仍相等,以第二次优成绩较好者名次列前;如还无法判断名次以四类项目(灵敏类项目)的成绩来判断名次。若还无法判断名次,以第五类项目(柔韧类项目)的成绩判定名次。若仍无法判断名次,以一类项目(速度类项目)判定名次。若仍无法判断,则成绩相等的运动员名次并列。

(三)团体奖:团体名次按各代表队积分之和排列,参赛队超过12(含)支时,奖励前八名;参赛队不足12支时,按

照参赛队数的2/3(取去掉小数位的整数)奖励名次。各队须报足报齐规程要求的各组别人数后方可参与团体名次评比,按照各队16人总分之和排名,若遇总分相同,则以获得满分较多者名次靠前;若获得满分相同,则以获得单项第一名较多者名次靠前;若获得单项第一名相同,则以获得单项第二名较多者名次靠前;若再相同,则类推至第三名,若也仍然相同,则名次并列。

(四)奖励办法:各组别前三名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各组别四至八名颁发证书。参赛队本次比赛团体总分一至八名颁发奖杯。奖金设定参考四川省总工会相关要求标准。

八、技术官员

(一)仲裁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

(二)裁判长由组委会指派,副裁判长、裁判员等技术官员由组委会和竞委会共同选派。

(三)比赛中,对于竞赛事宜,各参赛队及运动员应服从裁判,有异议可通过裁判员向裁判长反映,由裁判长作出裁决。对裁决有异议者,可在赛后30分钟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依据充足的加盖印章或签字的书面申诉。

(四)各单位要认真组织领队、教练和参赛队员签订《自愿参赛承诺书》,并严格履行承诺事项。为了保证比赛的良好

氛围,保证比赛的顺利进行,对于在比赛中有弄虚作假、无理取闹、拖延比赛、干扰比赛、罢赛等行为的参赛队伍及运动员,竞委会有权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取消比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并报组委会通报的处罚。

编辑:rmtzxp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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