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四川省首届职工运动会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挑战赛的通知
一、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四川省总工会四川省体育局
承办单位:自贡市总工会自贡市教育和体育局
协办单位:四川轻化工大学
自贡市运动技术学院
自贡市工会干部学校(自贡市劳动人民文化宫)
支持单位:四川省体育科学研究所(四川省反兴奋剂中心)
二、比赛安排
(一)时间:2025年10月19 日—10月22 日
(二)地点:四川轻化工大学李白河校区(自贡市大安区永田路100号)
三、竞赛项目和组别
(一)竞赛项目
组别项目 | 青年组 ( 18—24 岁 ) | 壮年一组 ( 25—44 岁 ) | 壮年二组 ( 45—59 岁 ) |
一类 | 30 秒跳绳 | 30 秒跳绳 | 30 秒跳绳 |
二类 | 1000 米跑( 男) 800 米跑(女) | 1000 米跑( 男) 800 米跑(女) | 3000 米快走 |
三类 | 立定跳远 | 立定跳远 | 掷实心球 |
四类 | 绕杆跑 | 绕杆跑 | 绕杆跑 |
五类 | 坐位体前屈 | 坐位体前屈 | 坐位体前屈 |
(二)竞赛组别
1.青年组
18岁(含)—24岁(含),出生日期在2000年10月23日—2007年10月22 日。
2.壮年一组
25岁(含)—29岁(含),出生日期在1995年10月23日—2000年10月22 日。
30岁(含)—34岁(含),出生日期在1990年10月23日—1995年10月22 日。
35岁(含)—39岁(含),出生日期在1985年10月23日—1990年10月22 日。
40岁(含)—44岁(含),出生日期在1980年10月23日—1985年10月22 日。
3.壮年二组
45岁(含)—49岁(含),出生日期在1975年10月23日—1980年10月22 日。
50岁(含)—54岁(含),出生日期在1970年10月23日—1975年10月22 日。
55岁(含)—59岁(含),出生日期在1965年10月23日—1970年10月22 日。
以上日期均以身份证上出生日期为准。
四、参赛办法
(一)各市(州)总工会联合体育(教体、文体旅)局,省产业(局)、企业集团(公司)工会均可组一支队参赛,不接受个人名义报名参赛。
(二)各参赛队可报领队、教练员、联络员各1人(可兼任);各组别各年龄段可报男、女运动员各1名,共计16人。符合参赛资格的领队、教练员、联络员可兼报运动员,但需在报名表“队员”信息一栏再次填报并备注。
(三)所有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参赛单位参赛,不得跨队、跨组(同一个人的名字出现在两个及以上队伍、组别中均视同报名无效)。
五、参赛资格
(一)参赛运动员必须是所在地区、系统、单位符合年龄要求、身体健康的在职职工(含劳务派遣工),即在2025年10月19 日比赛前,已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保和连续发放/领取6个月工资(劳务派遣工还需提供6个月以上劳务派遣合同)。
(二)现役专业运动员、专业队教练员、在校学生、业余体校学生和2020年10月19 日以后退役的专业运动员不得参赛。
(三)参赛运动员须经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赛前三个月内有效),适合参加所报项目的比赛。各参赛单位正式报名时须对所有运动员、教练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鉴定,并为本队所有参赛人员购买保险。运动员未经体检和购买保险不得参赛。比赛期间如出现伤病或其他健康事故等情况,均由参赛单位和当事人自行负责。
(四)各参赛单位负责对运动员资格的鉴定审查,相关证明材料在报名时提供到项目竞委会备案。参赛人员须按照要求签署《自愿参赛承诺书》。参赛运动员必须随身携带本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以供赛场查验。拒不出示身份证和未携带身份证的运动员,取消其参赛资格。
(五)在比赛前发现并查实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取消比赛资格,并不得补报或更换运动员。在比赛中或比赛后,发现或被举报违规并查实的,取消其比赛资格和比赛成绩。对有意隐瞒、弄虚作假的,取消所在代表团优秀组织奖、体育道德风尚奖评审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运动员(队)被取消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的,已完成的比赛结果不再改变,其被取消的名次依次递补。
六、竞赛办法
(一)比赛规则按现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测验细则执行。
(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各项目均进行一次性决赛,按成绩对应锻炼标准的分值并结合各单项成绩综合排名,运动员比赛中途因病、因伤停赛者不得换人替赛。
(三)各代表队服装须统一,比赛时运动员须着运动服与运动鞋(禁止穿钉鞋)。
七、记分和奖励办法
(一)记分:各组别名次记分取前8名,按10、8、7、6、5、4、3、2的分值计入代表队及所属代表团总分。
(二)单项奖:各组别参赛人数超过12(含)名/支以上时,奖励前8名;不足8名/支时,按照参赛名/支数的2/3(取去掉小数位的整数)奖励名次。根据运动员5 个项目总分之和由高到低排列名次,录取各组别(共16个组别)前8名,如遇2人及以上运动员个人总得分相等,则以二类项目(耐力类项目)的成绩最优判定;如仍相同,以三类项目(力量类项目)的最优成绩判定成绩最优者名次列前,如最优成绩相等,以次优成绩较好者名次列前。如仍相等,以第二次优成绩较好者名次列前;如还无法判断名次以四类项目(灵敏类项目)的成绩来判断名次。若还无法判断名次,以第五类项目(柔韧类项目)的成绩判定名次。若仍无法判断名次,以一类项目(速度类项目)判定名次。若仍无法判断,则成绩相等的运动员名次并列。
(三)团体奖:团体名次按各代表队积分之和排列,参赛队超过12(含)支时,奖励前八名;参赛队不足12支时,按
照参赛队数的2/3(取去掉小数位的整数)奖励名次。各队须报足报齐规程要求的各组别人数后方可参与团体名次评比,按照各队16人总分之和排名,若遇总分相同,则以获得满分较多者名次靠前;若获得满分相同,则以获得单项第一名较多者名次靠前;若获得单项第一名相同,则以获得单项第二名较多者名次靠前;若再相同,则类推至第三名,若也仍然相同,则名次并列。
(四)奖励办法:各组别前三名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各组别四至八名颁发证书。参赛队本次比赛团体总分一至八名颁发奖杯。奖金设定参考四川省总工会相关要求标准。
八、技术官员
(一)仲裁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
(二)裁判长由组委会指派,副裁判长、裁判员等技术官员由组委会和竞委会共同选派。
(三)比赛中,对于竞赛事宜,各参赛队及运动员应服从裁判,有异议可通过裁判员向裁判长反映,由裁判长作出裁决。对裁决有异议者,可在赛后30分钟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依据充足的加盖印章或签字的书面申诉。
(四)各单位要认真组织领队、教练和参赛队员签订《自愿参赛承诺书》,并严格履行承诺事项。为了保证比赛的良好
氛围,保证比赛的顺利进行,对于在比赛中有弄虚作假、无理取闹、拖延比赛、干扰比赛、罢赛等行为的参赛队伍及运动员,竞委会有权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取消比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并报组委会通报的处罚。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