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双罚” 成都市公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51网讯 “一案双罚”,即罚企业,也罚企业主要负责人。目的是督促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强化典型案例警示教育,近期,成都市应急管理局对温江区金马永盛片区供水管网工程“2022·3·28”较大坍塌事故“一案双罚”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
经调查:
1.成都东泰信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存在违法分包,将工程二次分包给无资质的成瑞信合商贸公司存在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处置不力,未对劳务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2.成都首创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存在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缺位、监理人员长期不履职失察,对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不力,沟槽垂直开挖事故隐患屡改屡犯;未组织开展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施工组织设计》审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对项目管理履职不到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3.四川润成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存在公司监理人员现场履职不到位,未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相关规范开展施工作业,未及时发现施工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未对开挖的沟槽组织验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主要负责人管理工作职责,督促项目监理人员履职不到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4.广元市长风建设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在转包工程,未履行总承包单位管理职责,派驻的项目经理、安全员未到岗履职,未履行施工现场管理职责,未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进行处置,沟槽垂直开挖事故隐患屡改屡犯,未对劳务人员进行技术交底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施工总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职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处罚情况:
1.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成都东泰信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罚款117(壹佰壹拾柒)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其主要负责人罚款3万(叁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2.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成都首创水务有限公司罚款115(壹佰壹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其主要负责人罚款9.3万(玖万叁仟)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3.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四川润成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罚款102(壹佰零贰)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其主要负责人罚款4.33万(肆万叁仟叁佰)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4.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广元市长风建设有限公司罚款115(壹佰壹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其主要负责人罚款20.77万(贰拾万柒仟柒佰)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希望各社会企业认真吸取典型案例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消除违法行为,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成都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