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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双罚” 成都市公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2023-07-03 15:21:04 51网 点击:[] 字体:

51网讯 “一案双罚”,即罚企业,也罚企业主要负责人。目的是督促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强化典型案例警示教育,近期,成都市应急管理局对新都锦水河沟渠迁改工程“2021·12·22”较大坍塌事故“一案双罚”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

经调查:

1. 四川嘉悦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存在违法分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钢筋施工工序错误,在底板钢筋绑扎不牢固的情况下插入大量竖向墙体钢筋,且未进行临时支撑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其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2.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在督促检查不力,所属三分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合同约定人员未按规定到岗履职,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人员严重不足,没有尽到项目管理责任;《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审批程序不符合规定,且未组织技术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对钢筋施工工序错误的行为制止不力;未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存在安全管理人员投入不足,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3.成都交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合同约定人员不按规定到岗履职,工程项目安全监理人员不足,没有尽到项目监理责任;《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审批程序不符合规定;施工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对钢筋施工工序错误的行为制止不力;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人员不到岗履职问题失察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存在工程项目监理人员投入不足,合同约定人员不按规定到岗履职,对项目监督检查不到位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处罚情况:

1.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四川嘉悦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罚款132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其主要负责人罚款5.76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2.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罚款13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其主要负责人罚款25.9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3.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成都交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罚款12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其主要负责人罚款5.76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希望各社会企业认真吸取典型案例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消除违法行为,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成都市应急管理局)